中国的妇科医学在宋朝发展迅速,产生了临床疗法,南宋著名妇科医学家陈自明(1190--1270)撰写的24卷《妇人大全良方》对此有很好的阐述。这本书具有特殊意义的是包括了对避孕和人流(《断产方论》)药方的研究。作者富有启发性地写道:“……妇女在分娩时存在一些困难。有些妇女连续不断地生育后代,但希望停止生育;有些尼姑和妓女不希望怀孕。但那时没有人流,因此,这里开出一些药方便于她们使用” (Himes1970:110;Tuan 1988:98;李伯重2000:174)。显而易见,当时药物避孕和人流已被应用于节育(而在此之前节育并不符合人们的愿望),例如,因为子女太多或者非婚怀孕而人流以及避孕措施的实施。他提出的性别选择的方法也很重要,这种方法指出了在月经周期中哪些日期容易怀男孩,哪些容易怀女孩。
到明朝中叶,药物避孕和人流方面的知识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已相当广泛地传播,尤其是在江浙地区。当时著名的学者汪士铎,被称为“中国的马尔萨斯”,他提倡避孕和人流药方的传播,以此来抑制人口增长(李伯重2000)。许多中药具有堕胎功效,而且会警告孕妇禁止服用。
20世纪上半叶,人流在中国是被禁止的。中国政府首先在1910年(Savage 1988)认定人流是犯罪行为,而且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年里人流一直被禁止。1950年,中国卫生部颁布规定,禁止政府机关和部队的妇女干部实行人流。并且在1952年,将该规定扩展应用到全国,凡是私自进行绝育和人流的将以非法人流罪起诉,其人流从业者和妇女将按照法律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(孙1990)。然而,这些规定目的是想通过禁止避孕、绝育和人流来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。在当时来说,人流仅仅适用于以下情况:从医学角度看,已经不允许再怀孕:生育间隔过密;或者母乳喂养前一个婴儿的时间少于4个月。在这种情况下,只有夫妻双方一致同意、提出申请,并且还要有医生的证明才能进行人流。人流手术要尽早进行,最好在怀孕期的第一个月内进行,但最多不能超出怀孕的第二个月(联合国200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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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馨提醒:科学选择人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