产妇赵红在医院生孩子过程中,因行剖宫术后出血不止,子宫被切除,由此引发医患纠纷。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,因被告医院改动病历,致鉴定不能,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,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7.2万余元。
2005年2月5日,阜南县三塔镇产妇赵红临产前住进阜南县某医院待产。经剖宫生产后流血不止,该院为赵切除了子宫。
出院后,双方对子宫被切除的原因,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发生争议,后赵红提起诉讼。但经法院委托,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。
2006年3月,原告赵红变更诉讼请求,以医疗过错请求判令被告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.3万余元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经有关部门鉴定,赵红因子宫次全切除术后,构成九级伤残。被告医院则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。但双方对送检材料及范围各执一词,争议很大。因被告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病历出现添加内容,致使该病历已不能真实地反映医疗过程的原貌。由于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最终不能送检和鉴定,法庭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,认定被告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和后果。
阜阳中院依法支持原告赵红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赔偿赵红误工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7.2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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